訴訟代理人 尹 良律師汪 令 珩律師被 上訴 人 廖 梅 君
廖 彥 茹 廖 武 將 廖 武 崧 廖 梓 言 廖 梓 鈞 廖 梓 欣 (上7人均為廖平和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廖黃麗英、廖梅君、廖彥茹、廖武將、廖武崧、廖梓言、廖梓鈞、廖梓欣為被上訴人廖平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規定自明。原被上訴人廖平和於民國115年6月4日死亡,廖黃麗英、廖梅君、廖彥茹、廖武將、廖武崧、廖梓言、廖梓鈞、廖梓欣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可稽,其等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陶 亞 琴法官 黃 書 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陳 禹 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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