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最高法院

115,台聲,682 裁判日 2026-08-21 案由: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林金源 訴訟代理人 金 鑫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永懋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 事件(本院115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 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陶 亞 琴法官 黃 書 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許 雅 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8%81%B2%2C682%2C2026082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