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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DV,115,司促,24278,20260907,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7:50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債務人朱憲德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4278號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彧 債 務 人 朱憲德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146元,及自民國95年5月18日起至95年6月1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95年6月1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309元,及其中新臺幣16,980元自民國95年9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利息。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