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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司促,24423 裁判日 2026-09-07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442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盧嘉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8,4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盧嘉福於87年02月1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244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3179元 盧嘉福 自民國88年11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20%,及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15269元 盧嘉福 自民國89年0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DV%2C115%2C%E5%8F%B8%E4%BF%83%2C24423%2C2026090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