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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司促,24561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456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余柏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余柏宏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余柏宏設籍之住所已自臺中市北區遷離,現設籍於南投縣南投市,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記錄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債務人之住所既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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