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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司票,7696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7696號聲 請 人 蘇億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鋐澤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5年6月19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㈡陳報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LINE通訊軟體提示(按執票人經提示本票而不獲付款,乃本票追索權行使之前提要件,本票內縱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僅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而已,並非謂執票人可不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此觀票據法第124條、第95條規定即明。而此處之提示,係指執票人現實出示票據,以請求本票發票人付款之行為。本票執票人如未釋明已依前揭方式提示而得合法行使追索權,自不得依同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DV%2C115%2C%E5%8F%B8%E7%A5%A8%2C7696%2C2026090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