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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易,1572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157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華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侯儀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DM%2C115%2C%E6%98%93%2C1572%2C2026090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