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DM,115,聲保,196,2026090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7:5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受刑人吳淳沁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淳沁
上列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淳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判刑確定,入監執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書記官 陳誼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