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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聲保,197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智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智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案件,經判刑確定,入監執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書記官 陳誼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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