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姚千玄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0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036號被告姚千玄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法 官 林政斌法 官 謝 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書記官 周怡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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