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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重訴,309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南市第93期海前(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設臺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武龍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周坤祥 陳一郎即陳周秀治之承受訴訟人

陳秋如即陳周秀治之承受訴訟人

陳彥旭即陳周秀治之承受訴訟人

鄭周菊 周志強 周志展 周惠玲 周惠娟 周坤林 周志羽 訴訟參加人 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25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407,110元。

二、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7,162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廢棄原判決。㈡先位聲明:被上訴人應將其等公同共有之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上訴人指定之人所有。㈢第一備位聲明:被上訴人應將其等公同共有之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839.48分之457.91)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上訴人指定之人所有。㈣第二備位聲明: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407,11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此無非係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判命上訴人全部敗訴不服,並重申其原起訴之請求,則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407,110元(應與原審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相同,詳參本院115年3月6日112年度重訴字第309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162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尹捷法 官 張桂美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陳玉芬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DV%2C112%2C%E9%87%8D%E8%A8%B4%2C309%2C20260909%2C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