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告 沈志隆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曾靖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吳姿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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