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訴,1748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48號 原 告 沈佳蓉 沈維祥 張琦 前列沈佳蓉、沈維祥、張琦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子恒律師

被 告 沈志隆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曾靖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吳姿誼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DV%2C114%2C%E8%A8%B4%2C1748%2C2026090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