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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補,956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56號 原 告 唐倚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靖云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 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前 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10,928 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49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佩諭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原告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6分之1 民國115年度公告土地現值38,400元/平方公尺×面積1171.22平方公尺×1/16=2,810,9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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