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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CDEV,115,橋補,872,202609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7:5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橋補字第872號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建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 記 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