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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補,2248 裁判日 2026-09-07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248號原 告 周詩潁上列原告與被告台華商業有限公司、中華商業有限公司、中華資金有限公司、中華支付有限公司、陳建安、神的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品叡、陳界羽、陳明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11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4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林奕珍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DV%2C115%2C%E8%A3%9C%2C2248%2C2026090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