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440號原 告 鄞利全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舒怡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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