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DV,115,補,955,202609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7:5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金泉源麵食品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原告金豬禮盒食品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揚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55號原 告 金泉源麵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聖惠 原 告 金豬禮盒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聖惠 被 告 揚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㈠確認被告所持如附表一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之債權對原告不存在;㈡被告不得持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291號裁定對原告為強制執行。核其上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雖異,惟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一致,均係排除被告行使系爭本票之債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核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85,479元【計算式:本金4,000萬元+起訴前利息4,085,479元(計算式詳附表二)=44,085,4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8,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賴葵樺附表一:(民國/新臺幣,下同)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週年利率 1 114年12月20日 4,000萬元 未載 115年1月14日 16% 附表二:類別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4,000萬元 115年1月14日 115年9月3日 16% 4,085,4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