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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訴,2059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059號 原 告 吳泰隆 訴訟代理人 黃榮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祥根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朱祥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形,暨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完整姓名,並按被告人數,補足起訴狀繕本,以及完整記載補正後全體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之民事準備書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規定明確。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所列之被告朱祥根已於起訴前死亡,此部分當事人適格即有疑義,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具狀補正朱祥根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形,暨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完整姓名,並按被告人數,補提出起訴狀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賴葵樺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DV%2C115%2C%E8%A8%B4%2C2059%2C2026090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