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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南小,1197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南小字第1197號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被 告 黃柏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5年度司促字第10240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陳雅婷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EV%2C115%2C%E5%8D%97%E5%B0%8F%2C1197%2C2026090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