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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EV,115,南小,949,202609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7:5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林奕媗
- 被告凃語珠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南小字第949號
原 告 林奕媗
被 告 凃語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66號)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