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南簡字第1120號原 告 羅秀汝即羅恩希
訴訟代理人 賴崑山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元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68元(10萬元及自114年9月3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9月7日止之利息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元後,尚餘1,130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張儷瓊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EV%2C115%2C%E5%8D%97%E7%B0%A1%2C1120%2C2026090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