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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南簡補,362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南簡補字第362號原 告 吳明峰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訴訟代理人 謝伊琇 梁慕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張葵衢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EV%2C115%2C%E5%8D%97%E7%B0%A1%E8%A3%9C%2C362%2C2026090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