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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附民,407 裁判日 2026-09-07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407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送達代收人 蔡佳恆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被 告 王韋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法 官 周霙蘭法 官 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陳威齊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LDM%2C115%2C%E9%99%84%E6%B0%91%2C407%2C2026090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