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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訴,277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7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宣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雅婷間本院民國115年度訴字第277號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5年8月19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22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陳維仁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LDV%2C115%2C%E8%A8%B4%2C277%2C20260908%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