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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交簡附民,138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8號 附民原告 康智淵

附民被告 楊嘉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簡字第27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侯儀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DM%2C115%2C%E4%BA%A4%E7%B0%A1%E9%99%84%E6%B0%91%2C138%2C2026090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