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邱宇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宇晨前因犯強盜未遂、幫助洗錢等罪,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8,000元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7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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