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原 告 陳昱翔
被 告 黃韋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4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法 官 王瀅婷法 官 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鄭雅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MLDM%2C115%2C%E4%BA%A4%E9%99%84%E6%B0%91%2C22%2C2026090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