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MLDM,115,聲保,97,2026090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7:5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受刑人陳振華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振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己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振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振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刑,在監執行中,並已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許雪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