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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訴,459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廣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賴廣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合議審判辯論終結,惟因被告本案涉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同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1項第1、6款、第2項規定,非應行或得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爰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法 官 顏碩瑋法 官 劉冠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許雪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MLDM%2C115%2C%E8%A8%B4%2C459%2C20260909%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