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再開辯論。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賴廣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合議審判辯論終結,惟因被告本案涉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同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1項第1、6款、第2項規定,非應行或得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爰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法 官 顏碩瑋法 官 劉冠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許雪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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