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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訴,546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珈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珈輝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1日辯論終結,惟本案廢棄物是已否清運完畢,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5年8月31日稽查結果與被告審理時所稱情狀有異,此科刑相關證據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許雪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MLDM%2C115%2C%E8%A8%B4%2C546%2C2026090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