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司補字第95號聲 請 人 蘇建誌 代 理 人 蘇煌文 蘇孫雪玉蘇慶昌
聲 請 人 蘇孫雪玉 高雄市○○區○○00街00號代 理 人 蘇慶昌 屏東縣○○市○○○路○段000巷00弄0
蘇煌文 高雄市○○區○○00街00號蘇建誌 高雄市○鎮區○○街00○0號5樓聲 請 人 蘇慶昌 屏東縣○○市○○○路○段000巷00弄0
聲 請 人 蘇煌文 高雄市○○區○○00街00號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貿通運有限公司、宋信高、余俊芳、歐文彬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30,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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