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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雄簡,1063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簡字第1063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翠梅 址同上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址同上被 告 麥瓊方 陳柏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狀頭及案由欄之「裁定」,應更正為「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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