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徐翠梅 址同上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址同上被 告 麥瓊方 陳柏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狀頭及案由欄之「裁定」,應更正為「判決」。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 記 官 冒佩妤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EV%2C115%2C%E9%9B%84%E7%B0%A1%2C1063%2C20260908%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