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雄補,2260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2260號原 告 林文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予以分割,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30,303元【計算式:3,000×5,107.07×4/16=3,830,303,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428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4,928元。又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於法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提出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重新提出補正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 記 官 林勁丞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EV%2C115%2C%E9%9B%84%E8%A3%9C%2C2260%2C2026090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