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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債務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EV,115,雄補,2266,202609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8:0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和安資產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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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2266號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祐嘉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