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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交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EV,115,雄補,2268,202609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8:0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2268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訴訟代理人 張蕙纓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政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