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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雄補,2270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2270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崇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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