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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司消債聲,5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消債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姵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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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4年4月28日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其履行期限應再予延長4個月(即自115年9月5日起至116年1月4日止,共4個月停止履行,自116年1月5日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債權不適用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在案,有認可更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及本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影本在卷足憑。惟債務人主張:因車禍受傷無法工作無能力繳款,前向本院聲請展延更生方案,經本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准許展延6個月(自114年11月5日起至115年5月4日止,共6個月停止履行,自115年5月5日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又經本院115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准許展延4個月(即自115年5月5日起至115年9月4日止,共4個月停止履行,自115年9月5日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嗣後債務人於115年8月24日複診後,醫生診斷傷勢仍未完全恢復,需繼續復健,建議再休養至115年11月,預計12月開始上班,12月25日為發薪日,該日後即可繼續履行更生方案,並提出診斷證明書為證。聲請人受傷未能如期恢復導致一時無法清償,自不能據予非難之,可推定聲請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上開更生方案顯有困難,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再次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4個月部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珮鈺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CDV%2C115%2C%E5%8F%B8%E6%B6%88%E5%82%B5%E8%81%B2%2C5%2C2026090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