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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竹北簡,570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簡字第570號 原 告 劉立仁 被 告 蔡宇軒

BUI MINH DUC(中文名:裴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高嘉彤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PEV%2C115%2C%E7%AB%B9%E5%8C%97%E7%B0%A1%2C570%2C2026090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