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竹北簡,600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簡字第600號 原 告 鄭一承 被 告 孟繁杰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3日以115年度補字第806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4,1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7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子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林怡芳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PEV%2C115%2C%E7%AB%B9%E5%8C%97%E7%B0%A1%2C600%2C2026090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