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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審補,1396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396號 原 告 壽都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奕鈞 訴訟代理人 曾學立律師邱敏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鄧旭宏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㈠返還如附表所示之車輛,如不能返還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萬8,000元;㈡給付187萬7,344元本息。原告第㈠項聲明為數項標的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定之,是本項訴訟標的價額為53萬8,000元。第㈡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7萬7,344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41萬5,344元(計算式:538,000+1,877,344=2,415,34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8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喻誠德

附表:

編號 車牌號碼 廠牌 型式 出廠年月 1 AKW-2787 BMW 218D ACTIVE TOURER 2015年1月 2 BQN-1071 PORSCHE PANAMERA 2011年10月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V%2C115%2C%E5%AF%A9%E8%A3%9C%2C1396%2C2026090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