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DV,115,審補,1406,202609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6 16:1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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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406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尹德鑑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訂有明文。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6萬0,895元,及其中3萬1,353元自民國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99計算之利息,及其中14萬5,426元自115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47萬7,156元自115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4.99計算之利息。其聲明請求之利息,依前開規定,應計至本件訴訟繫屬前1日(即115年4月14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萬6,35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喻誠德附表:(幣別: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6萬895元) 1 利息 3萬1,353元 115年1月27日 115年4月14日 (78/365) 8.99% 602.34元 2 利息 14萬5,426元 115年3月27日 115年4月14日 (19/365) 15% 1,135.52元 3 利息 47萬7,156元 115年3月27日 115年4月14日 (19/365) 14.99% 3,723.25元 小計 5,461.11元 合計 66萬6,3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