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DV,115,審訴,2324,202609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6 16:1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周俋廷
- 被告陳周汝同心不動產物業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勤樸不動產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2324號
原 告 周俋廷
被 告 陳周汝
同心不動產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定為 被 告 勤樸不動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已於115年8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證,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