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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北簡,2697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2697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 告 林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1974號(包含往後改分之案號)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惟因被告已另向本院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則本件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須以該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是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式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王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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