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 告 林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於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1974號(包含往後改分之案號)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惟因被告已另向本院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則本件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須以該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是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式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王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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