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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北簡,5255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525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楊忠聲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文嘉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裁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0,162元,應繳裁判費2,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2,430元。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於115年6月24日自行繳納裁判費2,93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500元。本院依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法 官 羅富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戴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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