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蔡昇訓 李家瑋 被 告 王聖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865元,及自民國115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法 官 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吳宣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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