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CYEV,115,朴小,147,2026090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6 16:1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陳世昌
原始抬頭(逐字)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宣安 蔡曜謙 被 告 陳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095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理由要領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本院依兩造之主張及舉證,判斷如下:㈠依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被告與訴外人黃明堂均向警陳述,係在倒車中發生碰撞,另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所載當事者行動狀態,兩車均在倒車,被告與訴外人黃明堂間之交通事故肇事因素比例各半,應過失相抵。㈡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非運輸業用,遭毀損時出廠2年,未逾5年,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91,816元,包含零件155,450元、工資36,366元,零件部分以附表所示平均法計算折舊後為103,633元,連同無庸折舊之其餘費用合計139,999元(計算式:103,633+36,366=139,999),再按肇事因素比例過失相抵,為70,000元(計算式:139,999*0.5≒7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㈢原告依侵權行為、保險人代位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15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法 官 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吳宣臻
附表: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非運 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 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 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為5分 之1,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規定「固定資 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 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月計」,上開【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自出廠日迄 本件車禍發生時,已使用2年,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 定為103,633元【計算方式:1.殘價=取得成本÷( 耐用年數+1)即 155,450÷(5+1)≒25,90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折舊額 =( 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155,450-25, 908) ×1/5×(2+0/12)≒51,81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3.扣 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155,450-51,817=103 ,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