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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CYEV,115,朴簡,206,2026090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6 16:1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謝蒼榮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朴簡字第20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訴訟代理人 鄭景仁 被 告 謝蒼榮 訴訟代理人 徐清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本於被告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於民國115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1,020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法 官 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吳宣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