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221號上 訴 人 詹清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榮勝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5年8月5日本院114年度上字第221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027,09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2,9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張琬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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