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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聲保,151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金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金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金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仙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鄭美雀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TDM%2C115%2C%E8%81%B2%E4%BF%9D%2C151%2C2026090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