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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建,4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慶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萬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莊心荷律師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立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萬源訴訟代理人 簡瑋辰律師呂俊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所為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理 由

本件前由候補法官行合議審理,然嗣後已分由得獨任審理之法官辦理,並已依本院分案實施要點簽請院長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是前揭指定受命法官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丁俞尹法 官 何欣儒法 官 王子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張致禎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YDV%2C115%2C%E5%BB%BA%2C4%2C20260909%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