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林萬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莊心荷律師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立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萬源訴訟代理人 簡瑋辰律師呂俊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所為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本件前由候補法官行合議審理,然嗣後已分由得獨任審理之法官辦理,並已依本院分案實施要點簽請院長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是前揭指定受命法官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丁俞尹法 官 何欣儒法 官 王子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張致禎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YDV%2C115%2C%E5%BB%BA%2C4%2C20260909%2C2